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審計學
第 9 題
查核人員於判斷是否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時,下列何項並非應考量之因素?
- A 查核報告之類型
- B 財務報導之及時性
- C 成本與效益之權衡
- D 查核程序之性質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在進行一場科學實驗,你認為是『最後要產出的結論種類』會決定你目前的數據收集得夠不夠,還是『實驗的方法』與『經費時間的限制』會影響你收集數據的過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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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查核人員是先執行查核程序,並在考量成本效益與及時性等實務限制下取得證據。最後根據證據的「足夠性」與「適切性」來決定要出具哪種報告類型。換言之,報告類型是結果,而非判斷證據是否充足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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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證據判斷因素
💡 判斷證據足夠適切需考量實務限制與程序性質,而非報告結果。
| 比較維度 | 判斷證據之考量因素 | VS | 非判斷證據之因素 |
|---|---|---|---|
| 主要內容 | 財務報導及時性、成本效益 | — | 查核報告之類型 |
| 功能性質 | 查核程序的執行限制 | — | 查核程序的最終產出 |
| 發生時點 | 查核證據蒐集與評價階段 | — | 查核工作完成後的總結 |
💬證據的足夠適切性應依據程序與時效限制判斷,報告類型則是證據評價後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