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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審計學

第 9 題

查核人員於判斷是否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時,下列何項並非應考量之因素?
  • A 查核報告之類型
  • B 財務報導之及時性
  • C 成本與效益之權衡
  • D 查核程序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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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在進行一場科學實驗,你認為是『最後要產出的結論種類』會決定你目前的數據收集得夠不夠,還是『實驗的方法』與『經費時間的限制』會影響你收集數據的過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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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查核人員是先執行查核程序,並在考量成本效益及時性等實務限制下取得證據。最後根據證據的「足夠性」與「適切性」來決定要出具哪種報告類型。換言之,報告類型是結果,而非判斷證據是否充足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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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核證據判斷因素
💡 判斷證據足夠適切需考量實務限制與程序性質,而非報告結果。
比較維度 判斷證據之考量因素 VS 非判斷證據之因素
主要內容 財務報導及時性、成本效益 查核報告之類型
功能性質 查核程序的執行限制 查核程序的最終產出
發生時點 查核證據蒐集與評價階段 查核工作完成後的總結
💬證據的足夠適切性應依據程序與時效限制判斷,報告類型則是證據評價後的結論。
🧠 記憶技巧:及時、成本、程序性,證據判斷三本柱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預計出具的報告類型」會影響證據蒐集的判斷,實際上報告類型是證據累積後的產出結果。
證據的足夠性與適切性 審計的先天限制 查核風險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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