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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高等會計學

第 20 題

國際會計準則有關期中財務報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強制規定須發布期中財務報告之公司及頻率
  • B 鼓勵公開發行公司至少提供其財務年度上半年末之期中財務報告
  • C 鼓勵公開發行公司不晚於期中期間結束後 60 天發布期中財務報告
  • D 期中財務報告可以選擇提供簡明財務報表,不一定要提供整份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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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是一個制定全球通用會計語言的機構。作為一個提供「標準」的組織,它是否有法律權力去跨國規定每一間公司編報的頻率?還是這種「誰該報、何時報」的強制性命令,通常應該由各國的監理機關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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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非常扎實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會計準則的核心精神!

  1. 觀念驗證IAS 34《期中財務報導》 的核心精神是規範「如何編製」,而非「強制要求」。準則本身並不決定哪些公司必須發布或發布的頻率(例如每季或每半年),這類強制性要求通常是由各國的證券主管機關(如台灣的金管會)或證券交易所自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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