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一 題
關於基本權利保障,我國目前設有人民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的程序;近來司法院進行司法改革,擬修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引進德國裁判憲法訴願程序。試述兩者的異同。(4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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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比較題型,配分高達40分,考生應投入較多時間,並力求論述完整。思考的起點是辨識出題幹中的兩個核心制度:「我國現行人民聲請釋憲程序」與「德國裁判憲法訴願程序」。 答題結構建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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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與德國憲法訴訟制度的理解與比較能力。核心考點在於辨析我國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的人民聲請釋憲制度,與德國「裁判憲法訴願」(Verfassungsbeschwerde)的制度差異。測驗重點包括審查標的、制度功能、補充性原則的適用,以及引進新制的改革意義。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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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憲法訴願比較
💡 辨析我國舊制法規範審查與德國裁判憲法訴願之異同。
| 比較維度 | 我國舊制 (大審法) | VS | 德國制度 (裁判訴願) |
|---|---|---|---|
| 審查標的 |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令 | — | 司法裁判本身及適用法令 |
| 制度功能 | 維護客觀法秩序 | — | 填補主觀權利侵害 |
| 違憲標準 | 僅法規範內容是否違憲 | — | 包含法院法律見解是否違憲 |
| 救濟性質 | 間接、附帶的救濟 | — | 直接、強烈個案色彩 |
💬核心差異在於「司法裁判本身」能否作為憲法審查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