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三 題
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該法條所涉監獄長官閱讀書信部分是否合憲?請敘明理由回答之。(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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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在監受刑人基本權利限制的合憲性審查,看到「監獄」、「受刑人」、「書信檢閱」等關鍵字,應立即聯想到「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演變,以及「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 思考的流程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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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受刑人基本權利保障的理解,特別是憲法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在監獄此一「特別權力關係」場域中的適用。核心考點在於如何運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審查舊《監獄行刑法》第66條賦予監獄長官全面「閱讀」受刑人書信內容的權力是否合憲。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是本題最直接且權威的解答依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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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秘密通訊自由
💡 透過釋字756號探討受刑人秘密通訊自由之比例原則審查
| 比較維度 | 舊監獄行刑法第66條 | VS | 釋字第756號合憲標準 |
|---|---|---|---|
| 檢閱範圍 | 全面性、無差別閱讀內容 | — | 應區分對象與書信種類 |
| 干預手段 | 一律閱讀每一封信件 | — | 採抽查或有具體事證才閱讀 |
| 侵害程度 | 未採最小侵害手段(違憲) | — | 符合比例原則之最小侵害 |
💬權力限制須符合必要性,全面檢閱信件因不具類型化區分而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