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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三 題

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該法條所涉監獄長官閱讀書信部分是否合憲?請敘明理由回答之。(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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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在監受刑人基本權利限制的合憲性審查,看到「監獄」、「受刑人」、「書信檢閱」等關鍵字,應立即聯想到「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演變,以及「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 思考的流程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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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受刑人基本權利保障的理解,特別是憲法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在監獄此一「特別權力關係」場域中的適用。核心考點在於如何運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審查舊《監獄行刑法》第66條賦予監獄長官全面「閱讀」受刑人書信內容的權力是否合憲。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是本題最直接且權威的解答依據。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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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秘密通訊自由
💡 透過釋字756號探討受刑人秘密通訊自由之比例原則審查
比較維度 舊監獄行刑法第66條 VS 釋字第756號合憲標準
檢閱範圍 全面性、無差別閱讀內容 — 應區分對象與書信種類
干預手段 一律閱讀每一封信件 — 採抽查或有具體事證才閱讀
侵害程度 未採最小侵害手段(違憲) — 符合比例原則之最小侵害
💬權力限制須符合必要性,全面檢閱信件因不具類型化區分而違憲。
🧠 記憶技巧:秘密通訊十二條,七五六號定分曉;全面閱讀太超過,比例原則要記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受刑人因人身自由受限即可任意剝奪其通訊隱私,或在論述時遺漏「必要性原則」中關於區分對象(如律師)的論點。
特別權力關係之變遷 釋字第653號 比例原則之子原則 受刑人司法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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