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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題

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本文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對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亦採取許可制。請附理由說明該等規定是否合憲?(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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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典型的憲法基本權案例分析題,測驗對「集會遊行自由」的理解,特別是事前許可制的合憲性問題。看到「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緊急性集會」等關鍵字,應立即聯想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號及第718號解釋。 思考步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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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在於審查《集會遊行法》所採「事前許可制」對於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所造成的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考生必須能夠區分「一般性集會」與「緊急性、偶發性集會」兩種情境,並分別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與第718號解釋,進行分層次的合憲性判斷。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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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遊法許可制合憲性
💡 依釋字445與718,區分集會性質並以比例原則審查其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性集會 VS 緊急/偶發集會
可預見性 可事先規劃與申請 — 事發突然、具即時性
程序要求 事前申請許可 — 客觀上窒礙難行
代表釋字 釋字第 445 號 — 釋字第 718 號
合憲結論 合憲(非思想審查) — 違憲(違反必要性)
💬一般集會採許可制屬合理限制,緊急集會採許可制則實質剝奪集會權。
🧠 記憶技巧:一般許可445,緊急偶發718,比例原則最核心。
⚠️ 常見陷阱:常混淆一般與緊急集會的審查標準,或誤以為許可制絕對違憲,漏掉「窒礙難行」的論點。
比例原則 集會自由 釋字第445號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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