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三 題
19 歲之甲經其父母同意經營早餐店,與乙簽訂加盟契約,契約中約定甲應每個月固定向乙訂購新臺幣 20 萬元之早餐材料,契約由甲、乙二人向公證人提出公證之請求。公證程序中,甲表明如不依約給付材料費時,願逕受強制執行,並載明於公證書內。請附理由說明該公證書之執行效力是否有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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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結合了民法總則(行為能力)與公證法(逕受強制執行)的跨科考點。思考順序如下:
- 年齡與行為能力:注意本題年份為107年(當時民法成年年齡為20歲),故19歲之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因「經父母同意經營早餐店」,須立刻引出民法第85條「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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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時之實體行為能力與公證請求能力,以及定期給付金錢債權是否符合公證法「逕受強制執行」之客體要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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