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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二 題

公證程序之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請求者,其授權書依法應依何種方式證明之?(15 分)該授權書未依法定方式證明,公證人竟予以公證或認證,其作成公證文書之效力如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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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修正版思路導航】 看到本題,第一部分為法條記憶題,應直接引出《公證法》第76條第1項與第2項。很多考生會忘記第2項的三款替代方式,務必精確寫出「印鑑證明」、「護照/居留證核對」、「當事人親自到場承認」這三種法定例外。第二部分為進階的效力分析題,思考關鍵在於《公證法》第101條的涵攝:該條第2款明文將「違反第73條至第77條之規定」列為無效事由,故違反第76條作成的公證文書依法絕對無效(舊版解答漏看此範圍導致結論顛倒,務必警惕)。進一步拿高分的關鍵在於「程序與實體分離」的法理:公證文書無效(喪失公信力與執行力),不代表內含的實體法律行為必定無效。須引述民法代理規定,依「是否實質具備代理權」分別探討實體效力,方能展現答題的完整度與法學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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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修正版參考解答】 【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當事人委任代理人請求辦理公證時,授權書之法定取證方式(公證法第76條),以及公證人違反此法定程式所生公證文書效力之評價,特別是公證法第101條絕對無效事由之適用與實體法上代理效力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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