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四 題
試就民間公證人因違反職務上義務致損害他人權利,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律上要件說明之。(15 分)又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應如何計算?(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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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直接的法條論述題。思考步驟如下:
- 賠償責任要件:對應公證法第68條第1項。應拆解法條要素,包含:主體(民間公證人)、主觀(故意或過失)、客觀行為(違反職務上義務)、結果(致他人權利受損害)。千萬不可漏掉法條後段的「過失責任之補充性」(若為過失,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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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民間公證人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特殊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特別是「過失責任之補充性」,以及公證法未明文時之時效回歸適用原則。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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