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四 題

試就民間公證人因違反職務上義務致損害他人權利,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律上要件說明之。(15 分)又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應如何計算?(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為直接的法條論述題。思考步驟如下:

  1. 賠償責任要件:對應公證法第68條第1項。應拆解法條要素,包含:主體(民間公證人)、主觀(故意或過失)、客觀行為(違反職務上義務)、結果(致他人權利受損害)。千萬不可漏掉法條後段的「過失責任之補充性」(若為過失,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民間公證人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特殊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特別是「過失責任之補充性」,以及公證法未明文時之時效回歸適用原則。 【理論/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間公證人之執業規範與法律責任
查看更多「[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