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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三 題

三、甲從事建築防水工程業務,負責防水工程施作,甲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傷害綜合保險,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甲於投保後為增加收入,亦開始承接高樓外牆清洗業務。某日甲於高樓清洗外牆工作時,因鋼索斷裂,隨同吊籠掉落而死亡。甲的父親乙以受益人地位申請理賠遭拒。請依我國保險法詳述:A 公司拒絕理賠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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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關鍵字「投保後開始承接高樓外牆清洗」直指保險法第59條之「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思考層次為:第一步,甲從事防水工程變更為外牆清洗,屬自身行為所致之「主觀危險增加」,依第59條第2項負事先通知義務。第二步,未盡通知義務時,依保險法第57條,保險人原則上得解除契約(且本件具備因果關係)。第三步,也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核心:題目雖要求「依我國保險法詳述」,但絕非排斥實務條款,反而考驗考生能否連結【保險法第54條第1項但書(有利被保險人原則)】。依金管會「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職業變更未通知者發生事故採「比例理賠」。此約定實質優於第57條之解約全額拒賠,對被保險人更有利。最後得出結論:保險公司不得依第57條解除契約,僅能主張比例折算給付,故其「完全拒絕理賠」為無理由。寫出此層次能展現深厚的法理涵養與實務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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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保險法第59條)、未為通知之效果(第57條解除權),以及如何透過保險法第54條第1項(有利被保險人原則)銜接適用「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之比例理賠約定,進而限縮保險人解除權之行使。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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