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二、甲開立一紙無記名本票,面額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但不慎遺失,被乙撿獲。乙因積欠丙 12 萬元,遂將該紙本票交付予丙,並稱甲係因購貨所交付,現其以該本票清償債務,丙不疑有他而收受該本票。待到期日屆至,丙向甲請求支付票款 30 萬元。請附理由說明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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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票據的「善意取得(票據法第14條第1項)」及「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法第14條第2項)」兩大核心考點。接著應該從乙的無權處分切入,說明丙是否構成善意取得。然後,關鍵爭點在於:丙以12萬元債權抵充面額30萬元之本票,是否為「不相當對價」?若是,票據法第14條第2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的法律效果為何?實務與學說通說採「分割說」(在對價相當的12萬元範圍內受保護,超過的18萬元則依前手權利定之)。最後導出丙請求12萬有理由、18萬無理由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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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票據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特別是「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時(票據法第14條第2項),其票據權利應如何認定,亦即「分割保護說」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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