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商事法
第 四 題
四、A 公司向 B 公司購買 1000 噸丙烯,並與 C 公司簽訂航程傭船契約,委由 C 公司自印尼運送至我國高雄港。船舶抵達高雄港後開始卸載作業,但因高雄港岸槽壓力過高,僅得卸載 600 噸,其餘丙烯無法卸載。因 C 公司船舶尚須繼續下一航程,為避免下一班船期延誤之賠償責任,C 公司決定將船舶駛離高雄港並於公海拋棄殘餘丙烯。請附理由說明:依據我國海商法,C 公司對 A 公司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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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想到海商法關於「受領遲延或卸貨困難」時運送人的處置方式(海商法第51條)以及運送人的「管貨義務」(海商法第63條)。思路應為:第一,確認高雄港岸槽壓力過高導致無法卸載,屬於受貨人受領遲延或卸載受阻礙的情形;第二,說明此時運送人C公司法定的正確處置方式(依海商法第51條得寄存或拍賣),而非直接拋棄;第三,C公司將貨物拋棄於公海,違反海商法第63條對貨物的妥善處置與保管義務;第四,檢視C公司是否有海商法第69條的免責事由(為免船期延誤而拋棄,顯非免責事由)。結論為C公司具備管貨過失,無免責事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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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海商法上關於受貨人怠於受領、受貨人不明或拒絕受領時之法定處置程序(海商法第51條)、運送人之管貨義務(海商法第63條),以及運送人免責事由(海商法第69條)之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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