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二 題
甲於民國 106 年間,對乙聲請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丙、丁併案請求執行。該事件於 107 年 2 月間作成分配表,並訂同年 3 月 26 日實施分配。丙所提執行名義,係乙、丙間就工程款債權所成立之法院調解筆錄,而丁於同年 3 月 21 日具狀聲明異議,主張該筆錄內容所載債權並不存在,係乙、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並於同年 3 月底對丙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嗣丙於同年 5 月間,發現丁所參與分配確定支付命令
(102 年間確定)之債權並不存在。請附理由說明:丙就該分配表之內容,是否得主張丁所受分配之金額為不當?(25 分)
(102 年間確定)之債權並不存在。請附理由說明:丙就該分配表之內容,是否得主張丁所受分配之金額為不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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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強制執行「分配表異議制度」及「實體法救濟」的進階法理掌握,須特別留意程序法上防禦權的行使,以及舊法支付命令的既判力問題。 思考步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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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強制執行分配表異議程序之理解,特別是:
- 未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之債權人,於他債權人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中,是否仍具備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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