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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一 題

一、甲向乙購買鑽戒一只,雙方約定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2 日中午 12 時整在A地交付價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該鑽戒。雙方並約定,若一方當事人給付遲延,須經他方當事人定至少 1 個月之期限催告其履行,而給付遲延之當事人於期限內仍不履行,他方當事人始得解除契約。於約定履行期屆至時,甲未支付價金。翌日,乙寄送存證信函催告甲應於同年 3 月 15 日晚上 18 時前,支付 150 萬元買賣價金,否則將解除契約。而該信函於同年 3 月 14 日中午 12 時整送達甲之住處。然甲對乙之催告,置之不理。半年後,乙再發存證信函向甲表示解除契約。請附理由說明: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是否消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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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給付遲延與解除契約的綜合考點。思考順序應為:1. 確認給付遲延的發生。2. 檢視當事人對於解除契約的特別約定(須定至少1個月期限催告)。3. 分析乙的第一次催告效力:乙催告的期限明顯少於約定的1個月,且催告金額(150萬)不符原價金(100萬),此催告是否生催告效力?實務上,催告期限過短不生立即解除之效力,但經過相當期限(或約定期限)後仍可生解除權。4. 分析第一次信函中「否則將解除契約」的附停止條件解除宣告是否有效:因當時尚未取得解除權,不生解除效力。5. 分析半年後第二次發函的效力:此時距離第一次催告已超過約定的1個月期限,乙已取得解除權,故第二次發函表示解除契約,能合法終止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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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測驗當事人對於給付遲延解除契約有特別約定時的適用、催告期限不符約定之效力、催告金額不符之效力,以及附停止條件之解除契約意思表示與後續行使解除權之合法性。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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