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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三 題

三、甲向乙銀行貸款購買 A 屋,並以 A 屋作為擔保,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因甲與友人丙之妻子丁交往密切,故引起丙之不滿,丙乃於某日夜裡縱火燒毀 A 屋。請附理由說明:乙銀行對 A 屋之抵押權是否因而消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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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關鍵字為「抵押權設定」、「房屋燒毀(抵押物滅失)」。必須立刻聯想到抵押權的客體滅失原則,以及「物上代位性」。論述順序:1. 依民法第881條第1項前段,抵押物滅失,抵押權原則上消滅。2. 引出民法第881條但書及第2項的「物上代位性」:若抵押人因滅失得受有賠償,抵押權不完全消滅,而是轉換成權利質權。3. 涵攝本案:A屋被丙燒毀,甲對丙取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4. 結論:乙銀行對A屋「實體」的抵押權消滅,但其權利依法轉換為對「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權利質權,故其擔保利益未實質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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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抵押權因標的物滅失之效力,以及擔保物權之核心特性「物上代位性」(權利之轉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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