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二、甲贈與長子乙及次子丙各新臺幣 100 萬元,作為二人之創業基金,並完成交付。乙認為其應比丙獲贈更多金額,故對甲之決定心存不滿,因而與甲發生爭執。甲、乙爭吵時,乙蓄意將甲家中之門窗打破。請附理由說明:甲得否因乙之行為而撤銷其對乙之贈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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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關鍵字為「贈與」、「撤銷」、「蓄意打破門窗(毀損他人財物)」。應立刻聯想到民法第416條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論述順序:1. 指出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的構成要件(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2. 分析乙的行為(蓄意打破甲的門窗)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3. 探討核心爭議:「故意侵害之行為」是否僅限於侵害生命、身體、名譽等人格法益,還是包含「財產法益」?須引述實務與通說見解,說明立法目的在於懲治受贈人的忘恩負義,故不應排除財產犯罪。4. 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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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贈與契約之法定撤銷權(防內條款),核心爭點在於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故意侵害之行為」,是否包含對贈與人「財產權」之故意侵害。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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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法定撤銷權
💡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忘恩行為,可依民法撤銷贈與。
🔗 贈與撤銷權判定邏輯
- 1 主體確認 — 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特定親屬有侵害行為
- 2 主觀故意 — 須具備侵害故意,非僅因過失而造成
- 3 刑法處罰 — 行為須符合刑法處罰明文,包含侵害財產權
- 4 除斥期間 — 贈與人知悉後一年內必須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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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贈與人對受贈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亦可依 416 條第 1 項第 2 款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