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出租人將 A屋出租予乙承租人,約定租期自民國106年1月1日至
109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貳萬元並按月繳租,如逾期未繳,每月得另科罰違約金貳仟元。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公證書載明
「屆期若不遷還房屋,可逕予強制執行」。甲於107年1月3日以乙未於約定期間繳付租金,欠租已達半年,雖經其催告定期給付,乙仍未於催告期間內給付欠租,甲已另以存證信函終止租賃契約,主張兩造租約已經終止,向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返還A屋。如乙於訴訟中辯稱本件甲可逕持公證書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即可,其訴請返還A屋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請詳予說明。(25分)
109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貳萬元並按月繳租,如逾期未繳,每月得另科罰違約金貳仟元。租賃契約並經公證,公證書載明
「屆期若不遷還房屋,可逕予強制執行」。甲於107年1月3日以乙未於約定期間繳付租金,欠租已達半年,雖經其催告定期給付,乙仍未於催告期間內給付欠租,甲已另以存證信函終止租賃契約,主張兩造租約已經終止,向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返還A屋。如乙於訴訟中辯稱本件甲可逕持公證書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即可,其訴請返還A屋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請詳予說明。(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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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考生應立刻辨識出核心爭點在於「權利保護必要」(或稱「訴之利益」)的審查。解題的關鍵在於比較原告(甲)提起本件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其已取得之「執行名義」的效力範圍是否同一。 思考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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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涉及民事訴訟法上之「權利保護必要原則」(又稱「訴之利益」)的審查,特別是在原告已持有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時,另行起訴請求同一標的之適法性問題。關鍵在於辨明公證書執行力所及之範圍,與本件訴訟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相同。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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