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按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3第1項規定:「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定同一之效力。」。茲甲持在外國法院就得處分事項所成立之非訟事件和解筆錄,
主張該等和解筆錄內容,並無非訟事件法第49條所定得不認其效力之情形,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向我國法院聲請判決許可其執行。請問:
其主張有無理由?請詳予說明。(25分)
主張該等和解筆錄內容,並無非訟事件法第49條所定得不認其效力之情形,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向我國法院聲請判決許可其執行。請問:
其主張有無理由?請詳予說明。(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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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外國非訟程序結果在我國承認與執行之法律適用能力,特別是當該結果為「和解筆錄」而非「裁定」時,如何處理。思考流程如下:
- 辨識問題核心:本題的核心是「外國非訟事件和解筆錄」能否以及如何在我國獲得承認與執行。這是一個法律適用問題,需要判斷現行法有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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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外國非訟程序作成之和解筆錄,於我國聲請承認與執行時,應適用之法律程序。核心考點在於辨識我國法上對於此種外國和解筆錄並無明文規定,屬於「法律漏洞」,並應如何透過「類推適用」之法學方法尋求解決之道。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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