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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民間之公證人] 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A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甲、乙及丙三人分別均為該公司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其等皆認為公司帳目有疑,
惟僅甲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7年1月3日具狀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然甲於提出該聲請事件後,法院裁定前,即於同年
5月11日死亡。此時甲如無其他得續行程序之人,乙、丙二人可否聲明承受該程序?又乙、丙二人如於同年5月31日聲明承受程序,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聲請事件?請詳予說明。(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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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一、先抓題目核心:不是單純民事訴訟承受,而是非訟程序之特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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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本件事件之性質及基本法規 (一)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聲請,屬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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