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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8 題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 70%,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免洽最低標廠商說明,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 B 經機關評估該標價並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不洽最低標說明,逕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 C 洽最低標廠商說明,如機關評估該說明合理,逕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 D 洽最低標廠商說明,如機關評估該說明不合理,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的過程中,如果有一間廠商提出的價格極低,政府機關固然會擔心品質出問題,但如果機關在「完全沒有詢問廠商原因」的情況下,就直接判定這家廠商沒資格得標,這樣做是否符合行政上的公平原則?在做出「不予決標」這麼重大的行政決定前,法律應該要求機關先履行什麼樣的互動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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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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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測驗同學對於「最低標決標」異常處理程序的熟悉度,是一道具備實務鑑別度的中等難度題,考驗你是否能準確分辨機關面對低價搶標時的法定作為。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當機關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且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的疑慮時,機關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機關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因此,若機關係依本條以低標疑慮處理,選項 (A) 「免洽最低標廠商說明,不決標」的作法不符合本條所定得不決標之要件。 至於其他選項,若機關自行評估無履約疑慮(選項 B)、或經廠商說明後認為合理(選項 C),皆可逕行決標;若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機關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選項 D)。你的法規觀念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