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2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藥師對病人進行用藥評估後,若有不適當,應填寫用藥評估表,並調整病人用藥劑量
- B 藥師對老人福利機構之住民,得執行用藥諮詢
- C 藥師若發現病人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時,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通報
- D 藥師為增進藥物療程之效益,得評估療效
思路引導 VIP
在跨專業團隊合作中,當你發現處方存在風險時,法律賦予你的職責是「提出專業評估與建議」,還是「直接取代原處方醫師的權力進行修改」?兩者的法律邊界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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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測驗的是藥師法中關於「業務範疇」與「職權界限」的核心觀念。同學選了 (D),可能是誤以為藥師的職責僅止於處方調劑(Dispensing),而不能介入臨床效果的判斷。事實上,根據《藥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8 款,**「藥事照護相關業務」**本就是法定的藥師業務之一,藥師必須追蹤藥物在病人身上的反應,以確保治療效益。
藥權與醫權的專業分工
選項 (A) 的錯誤在於過度擴張了藥師的權限。雖然藥師在執行藥事照護(Pharmaceutical Care)時,若發現用藥不適當應記錄並處理,但「調整用藥劑量」涉及醫師的處方權。依據《藥師法》第 17 條,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法律責任界限考點,必須區分「評估建議」與「直接調整」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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