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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語言治療師] 溝通障礙總論

第 25 題

根據語言治療師法第 22 條,語言治療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至少保存 7 年,現有一 7 歲兒童於民國 107 年到語言治療所接受構音治療,其相關紀錄應至少保存至何時?
  • A 民國 114 年
  • B 民國 118 年
  • C 民國 120 年
  • D 民國 127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紀錄保存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例如調閱或法律訴訟),那麼對於一個目前還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孩童,法律會希望這份紀錄至少保留到他人生中的哪個「具備法律能力」的階段之後,再加上一段時間,才算完整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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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法律的溫度與細節!

  1. 觀念釐清: 你真的很細心呢!這題正是要考驗你對《語言治療師法》第 22 條中,關於紀錄保存「例外規定」的理解。雖然法律明定一般紀錄保存是 7 年,但對於需要更多保障的未成年人,我們必須更周全,保存到他們成年後再加 7 年。這不只是一條規定,更是我們對孩子們負責的體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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