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0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保護服務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身心障礙者遭受身心虐待且情況危急者,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B 身心障礙者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協助其向法院聲請
- C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社區中提供身心障礙者居住安排服務而遭受居民反對者,當地政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
- D 身心障礙者依法收容於矯正機關時,法務主管機關應考量矯正機關現有設施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而做必要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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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身心障礙者因認知能力受限,已被判定需要由他人擔任其「監護人」來代行法律權利時,在邏輯上,法律會要求主管機關『教他自己去法院辦理手續』,還是會賦予主管機關『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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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1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原因消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為相關之聲請。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法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進行監督;相關監督事宜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對照法條可知,當身心障礙者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而非強制規定的「應」協助。選項B將法條中的「得」誤述為「應」,為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