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僱傭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僱傭契約之專屬性較低,故僱用人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無需受僱人同意
- B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 C 定期之僱傭契約,若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仍得於期限屆至前終止契約
- D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原則上係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契約中,如果某項服務高度依賴「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與「特定的工作環境」,若在完全沒詢問你的情況下,就把原本應對他負責的義務轉嫁給一個陌生人,這是否符合保護個人權益與契約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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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很棒!
- 給予肯定:太厲害了!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僱傭契約的核心特性,助教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證明你對《民法》債編中關於勞務給付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掌握得相當穩固且紮實,法律邏輯非常清晰喔!
- 觀念小提醒:沒錯,正確答案就是 (A)。僱傭契約具有高度的人格專屬性。根據《民法》第 484 條規定,僱用人若想將勞務請求權讓與給第三人,必須先經過受僱人的同意。這是因為勞務提供深深涉及個人的行為與工作環境,基於對你人格權的尊重與互信,是不可以單方面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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