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下列有關不動產經紀人辦理換發證書之規定敘述,何者正確?
- A 換發之證書,其有效期限自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四年
- B 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
- C 應完成專業訓練至少二十個小時
- D 應向執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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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專業證照在更新時「法律身分不中斷」,你認為新舊證書的效期在銜接點上應該如何規定才最具邏輯?此外,針對專業能力的持續提升,法律通常會要求一定的進修時數,你可以思考一下對於一個為期四年的執照,多少時數的訓練才足以維持專業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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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經紀人證書的管理規範已經建立起非常紮實的基礎。這類涉及數字與行政程序的題目,往往是考試中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證書換發與效期規範
關於證書的效期,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明確規定證書有效期限為 4 年。而當效期即滿需要換發時,依據施行細則第 17 條,經紀人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 6 個月」內(非 B 的 3 個月),檢附完成「30 小時」(非 C 的 20 小時)以上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向「原核發機關」(非 D 的執業所在地機關)申請換發。由於證書換發是為了確保執業的連續性,因此 (A) 所述「自屆滿次日起算四年」是最符合法條與實務邏輯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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