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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敘述所涉及之物,何者不能單獨作為物權之客體?
  • A 醫療器材店所販售之大腿義肢
  • B 已被安裝置入大廈內運作的客製化電梯
  • C 區分所有建築物(如大廈)之專有部分
  • D 足以遮風避雨的違章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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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原本獨立的物品,被永久性地安裝、固定到另一個更大的構造物中,且如果強行拆除會造成結構損壞或失去原本的功能時,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繼續把它看作是一個「單獨的商品」,還是看作那個構造物的「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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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辨別**「獨立物」「成分」。法律規定物權的客體必須具備獨立性。選項 (B) 的電梯一旦安裝於大廈內運作,便與建築物結合成一體,性質上屬於「重要成分」**。依民法第 811 條之精神,該電梯已失去獨立性,應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分辨物理上的結合(如違章建築仍是獨立物)與法律上的**「附合」**(如電梯變成建築成分)。能答對代表你對「物權客體獨立性」的掌握非常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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