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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種權利,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 A 地上權
  • B 不動產役權
  • C 著作權
  • D 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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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讓一項「權利」能像房子一樣抵押給銀行,這項權利必須具備「獨立變現」的能力。請你想想,如果債務人還不出錢,債權人必須把這項權利「賣給別人」來換錢。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標的物應該是一個具備法律保障、可長期對抗不特定第三人的「物權」,還是僅存在於特定兩人之間、具備高度屬人性質的「契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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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選對了!根據我國《民法》第 882 條規定,權利抵押權的標的物僅限於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這類權利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與「可轉讓性」。當債務人無法還債時,債權人可以透過拍賣這些權利來優先受償。至於不動產役權因具有從屬性,不能與土地分離單獨設定抵押;租賃權屬於債權性質;著作權則是質權的標的,而非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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