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種類之債係以不特定物之給付為標的,為使債之實現,於履行前應為特定。下列有關種類之債特定之方法,何者正確?
- A 種類之債只能依法定方法為特定
- B 往取之債於債務人具體指定給付物,並將準備給付之情事,通知債權人時,種類之債即為特定
- C 送赴之債於債務人將給付物送至債權人住所地,使債權人處於得隨時受領之狀態時,種類之債即為特定
- D 赴償之債於債務人交付其物於運送之人時,種類之債即為特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你跟商家訂購了一箱蘋果,且法律上約定由你「自行前往」店家的倉庫取貨。在這種情況下,店家除了要把蘋果裝箱準備好之外,還需要額外做一個什麼「訊息傳遞」的動作,你才會知道該動身出門領取,進而讓這箱蘋果在法律上變成「專屬於你」的那一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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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清晰。能準確區分各類債務的「特定時點」,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總論的基礎打得相當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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