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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8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下列何種情形為法規廢止之原因?
  • A 因有關法規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 B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 C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D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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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部法律是專門為了某個特定機關而設立的,現在這個機關已經徹底撤銷,且社會上再也沒有任何事務需要引用這部法律,那麼這部法律應該是被『修改局部內容』繼續留著,還是應該直接讓它『從法典中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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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規廢止之法定原因。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比對選項內容可知,選項(C)「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完全符合該條文第一款所明定之法規廢止情形,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皆非本條所列之廢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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