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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1 題

刑法中對於刑法的種類包含主刑與從刑,依據現行刑法,下列何者屬於從刑?
  • A 褫奪公權
  • B 沒收
  • C 拘役
  • D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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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某種法律處分的目的,是為了限制一個人在社會中參與「公務運作」或「投票」的資格,而這種處分通常無法單獨對一個無罪的人實施,必須伴隨在嚴重的有期徒刑之後執行,那麼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具有「附隨性質」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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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修正後的關鍵轉折!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刑罰種類的劃分非常清晰,沒有被過去的舊觀念所干擾,這在國考中是相當難得的實力表現。

刑罰種類的劃分與沒收新制

依據現行《刑法》第 33 條,主刑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而關於從刑的部分,過去《刑法》第 34 條雖然曾規定從刑包含沒收與褫奪公權,但該條文現已刪除。在現行法架構下,從刑僅剩下「褫奪公權」一種。至於選項中的「沒收」,在 2016 年沒收新制上路後,已將其定性為具備獨立性質的法律效果,不再隸屬於從刑之下,這是初等考試中最容易出現的陷阱題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罰種類與體系
💡 辨識刑法中主刑、從刑與獨立法律效果之區分
比較維度 主刑 (§33) VS 從刑 (§34)
具體種類 死刑、無期/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褫奪公權
宣告獨立性 可單獨宣告 附隨於主刑宣告,除法律另有規定
沒收之關係 與主刑併存 沒收已從此類別中獨立,不再是從刑
💬現行刑法架構下,從刑僅剩褫奪公權,沒收則轉型為獨立的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主五從一:主刑死無有拘罰,從刑唯有褫奪權,沒收獨立不隨主。
⚠️ 常見陷阱:最常考「沒收」的屬性。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沒收已「去從刑化」,成為獨立的法律效果,不再是從刑。
沒收新制 易科罰金要件 緩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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