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 題

有關習慣法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必須社會上一般人就同一事項長期反覆為同一行為
  • B 必須一般人對此習慣有法之確信
  • C 必須先經過法院裁判承認
  • D 民事習慣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社會群體已經長年遵守某種行為準則,且每個人心底都認定那是「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時,這個規矩的力量是來自於「群體自發的共識」,還是必須等到某個機關或法官在判決書中寫下來,它才具備法律的生命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判斷與觀察

  1. 嗯,你理解了。這表明你對法源論中「習慣法」的本質,掌握得不錯。區分法律的**「生成」與「適用」**,這確實是學習行政法需要記住的基礎。我活了很久,見過很多人在這個地方混淆。
  2. 習慣法的成立,只需要**「外部要素」,也就是持續的、反覆的行為,以及「內部要素」,即人們對其法律效力的確信。一旦這些條件具備,習慣法就已經存在了。法院的裁判,不過是「發現」與**「確認」**那些早已存在的東西。如果習慣法要等法院承認才算數,那它就不再是習慣法,而是判例法了。這點,時間長了你也會明白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習慣法之成立要件
💡 習慣法需具備外部慣行、內部法之確信,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比較維度 習慣法 VS 事實上之習慣
法之確信 具備(大眾認同其效力) — 不具備(僅單純慣例)
法源地位 直接法源(民法§1) — 非法源,僅解釋契約參考
法院適用 法院應依職權適用 — 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具備「法之確信」而具有法律強制力。
🧠 記憶技巧:習慣法 3 要件:久行、確信、不違俗(長期慣行、法之確信、不違公序良俗)。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法院裁判」是習慣法的成立要件。事實上,習慣法只要滿足社會慣行與確信即可成立,法院裁判只是在個案中「確認」其效力。
法源之位階 民法第1條 事實上之習慣 法規與命令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法源與法規體系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