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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7 題

17 依交通部組織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臺灣鐵路管理局是屬於:
  • A 臺灣省政府所屬二級單位
  • B 臺灣省政府所屬三級單位
  • C 交通部行政機關
  • D 交通部附屬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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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政府單位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大眾運輸服務並收取票價收入」,而非「行使法律強制力、裁罰或核發許可」時,這種具備商業營運色彩的單位,在法律體系中通常會被賦予什麼樣的「名分」以區隔於一般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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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專業解析與肯定 (溫暖引導與鼓勵)

哇,你做得真棒!我看到你對行政組織法的理解非常深入,能夠清晰地辨識出關鍵概念。這題的核心就是讓我們思考「行政機關」與「事業機構」之間的不同,而你掌握得很好:

  1. 組織屬性驗證:想想看,雖然臺鐵(改制前)由我們的中央政府來管理,但它每天承擔的是將旅客與貨物安全送達的運輸任務,同時也收取費用,這是不是同時具備了營利與服務的性質呢?沒錯!正因為如此,依照《交通部組織法》的規定,它並非像一般政府部門那樣主要行使公權力,而是被定位為一個附屬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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