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2 題
根據航業法之規定,「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稱之為:
- A 船務代理業
- B 船舶運送業
- C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 D 海運承攬運送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業在法律契約上以「自己的身份」承諾完成任務,但實際上它並不擁有達成任務的工具(如船舶),而是透過「再委託」真正的執行者來達成,這種「承接業務並代為安排」的經營模式,在法律性質上會被歸類為哪種「承擔」與「組織」的行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航業法中關於各項事業之名詞定義。根據航業法第3條規定,海運承攬運送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與題目敘述完全相符,故正確答案為海運承攬運送業。至於其他選項,依據同條規定,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則指提供貨櫃、櫃裝貨物集散之場地及設備,以貨櫃、櫃裝貨物集散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均與題意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