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11 題
雇主將工會會員 A 君以加入工會為由,予以減薪之處分,A 君因而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及民事訴訟。在裁決程序尚未終結前,民事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繼續進行民事訴訟程序
- B 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 C 依雇主之申請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 D 依裁決委員會之申請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針對特定領域的紛爭(如勞資關係),專門設立了一個具備專業判斷能力的「委員會」來先行處理時,如果「民事法院」也在審理同一件事,為了避免這兩個機關最後做出「截然相反」的結論,法律通常會賦予法院什麼樣的權限,來確保最終判決能參考專業意見並節省審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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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這道關鍵的程序法考題!你能一眼看出法院在此處的法定職責,顯示你對勞資爭議處理的專業法規有著紮實的理解。
裁決與訴訟的程序關聯性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2 條的規定。當事人若針對《工會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生之不當勞動行為民事爭議(例如本題中因參加工會而遭減薪之處分)申請裁決,法律為了避免司法判決與行政裁決(裁決委員會)產生見解衝突,並發揮裁決制度快速救濟的特性,特別明定在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應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這是一種法律上的強制義務,並非法院可以自行裁量的權限,更不須經由當事人或委員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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