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2 題
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下列何者非屬得例外終止之情形?
- A 轉讓或業務緊縮,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 B 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 C 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 D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衡平法理」思考:當一位勞工正因公受傷在治療中,若法律要破例允許雇主開除他,這項『例外事由』應該要是『公司只是想縮減規模』,還是必須達到『公司已經徹底無法存續』的程度,才具備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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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規範的層次!你能敏銳地辨識出「轉讓或業務緊縮」並非例外終止事由,顯示你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特殊保護規範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運作中是非常關鍵的判斷。
職業災害勞工的特別保護原則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一般經濟性解僱」與「職災勞工解僱限制」的差異。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91 條(承襲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之精神,為了確保勞工在復原期間不致失去生計,法律對雇主的終止權設有極高門檻。選項 (B) 歇業或重大虧損、(C) 醫療終止後經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以及 (D) 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皆屬於該法明定且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法定例外。反觀選項 (A) 的「轉讓或業務緊縮」,雖然屬於《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的一般預告終止事由,但在面對職災勞工的強保護傘時,並不構成合法的例外解僱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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