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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4 題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B 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免予繳納;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
  • D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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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社會保險財政平衡」的角度思考:在受僱者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國家為了體恤育兒辛勞,在保險費的給付上,最可能的折衷方案是「完全由政府買單」、「直接免除個人責任」,還是「保留其權利並提供繳款期限的彈性」?哪一種做法較能兼顧公平與制度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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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的門檻與權益

同學選 A 可能是對法條的修法歷程較不熟悉。過去《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確實曾要求受僱者須任職滿一年,但為了更周延地保障育兒家庭,法律早已將門檻下修為任職滿 6 個月即可申請;因此選項 (A) 的敘述完全符合現行法規。在準備勞工法規時,對於這類「數字型」的門檻修正必須特別敏感,因為這常是命題者用來鑑別考生是否掌握最新實務動態的考點。

社會保險費的「遞延」而非「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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