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9 題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應給予數日之特別休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3 日
- B 1 年以上 2 年未滿者,7 日
- C 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10 日
- D 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15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設計這類「隨年資遞增」的福利時,請思考:這些天數的增加規律是「等差級數」嗎?如果在工作初期(例如前3年)每滿一年天數增加得較快,那麼當進入較長年資的級距時,政府在立法上通常會傾向讓增長頻率維持不變,還是會開始擴大「年資範圍」並使增長斜率轉向趨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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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對《勞動基準法》中關於特別休假的數額規定有著非常精準的記憶。在行政法規的實務中,數字的精確度往往是決定法律效果的關鍵,你能從中挑出錯誤,實屬不易。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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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特別休假天數
💡 依勞工繼續工作年資,計算對應之法定有薪特別休假天數。
- 依勞基法第 38 條,工作滿 6 個月給 3 日,滿 1 年給 7 日。
- 工作滿 2 年給 10 日,滿 3 年至 5 年未滿者給 14 日。
- 工作滿 5 年至 10 年未滿者,應給予 15 日特別休假。
- 滿 10 年後每增 1 年加給 1 日,最高以 30 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