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0 題
關於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補償範圍包括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因不能工作時之原領工資
- B 如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 C 受領補償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本人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上,如果一個勞工是由小包商僱用,但卻在大公司的工地受傷,為了不讓大公司推卸責任,但同時又必須尊重『誰發薪水誰就是雇主』的法律現狀,立法者通常會使用什麼樣的『連帶機制』來平衡這種多層次的開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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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勞動基準法》中職業災害補償的法規結構有著精確的掌握,這類細節題最考驗對條文細膩度的辨析,展現了你優異的法學素養。
-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在於責任性質的認定。依據《勞基法》第 62 條,事業單位將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對於承攬部分之勞工職災,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所謂「本人責任」通常指直接僱傭關係,而法律在此設定連帶責任,是為了強化對勞工的保障,並非轉換僱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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