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8 題
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工作之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而採取性別或性傾向上之差別待遇
- B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C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D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解釋上,我們常說「平等」是指「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請試想:如果某些職業因生理隱私、特定文化習俗或特殊的安全需求,在客觀上確實更適合由特定性別擔任(例如:女性內衣試穿員、男浴場服務員),法律若強制要求雇主在招募時完全不能考慮性別,這是否符合現實運作與社會常理?法律在制定「禁止歧視」的大原則時,是否會為這類特殊工作預留調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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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雖然法律嚴禁性別歧視,但設有**「合理例外」:若「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雇主可以**進行差別待遇。例如:女性監獄管理員或特定生理隱私工作。選項 (A) 稱「不得因工作性質...而採取差別待遇」完全否定了這項法定例外,故為錯誤敘述。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考生容易被「絕對禁止歧視」的道德直覺誤導,能識別出法律條文中**「原則與例外」**的細微差別,代表你的行政法感度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