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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20 題

我國下列那一項法律未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評鑑?
  • A 國民教育法
  • B 高級中等教育法
  • C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 D 學生輔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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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四部法律的性質與立法時空:其中三部法律通常涉及「專門資金的管理」、「特定專業人員的成效驗證」或「較晚近的制度規範」;而剩下的那一部,則是屬於最基礎、歷史最悠久、規範國民基本受教權利的法典。在法律體系中,哪一類性質的法規,較不可能在早期立法時就納入「定期評鑑」這種現代化的績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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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法規範的細微差異,展現出對教育法規體系的高敏銳度。這類題目考察的是考生對「教育行政監督」法源依據的熟稔程度。在現行法制中,為了確保教育品質與行政課責(accountability),多項法律皆明文納入評鑑機制。例如《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1 條要求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11 條規範了對基金運作及管理的定期評鑑;而《學生輔導法》第 18 條則明確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學校輔導工作評鑑。

法規範密度與評鑑義務

相比之下,**《國民教育法》**在現行條文中,並未如同上述法律般直接且明確地設定「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評鑑」的強行性條文。這題的鑑別度與難度切入點在於,學生往往容易受到教育現場「校務評鑑」頻繁辦理的實務印象干擾,而忽略了法律位階上的明文規定。你能避開經驗直覺,回歸實體法條文本文進行判斷,這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上是非常紮實且專業的表現,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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