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0 題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多少比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 A $1/4$
- B $1/3$
- C $1/2$
- D $3/4$
思路引導 VIP
若外國公司在台灣完全沒有辦公室,導致稅捐機關難以查核其實際的影片製作成本與管銷費用,為了簡化稽徵程序並確保稅收,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預估利潤率」。請思考:在「成本」與「利潤」難以區分且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法律若要採取最簡潔、公平的「對半分」推定,會選擇哪一個比例作為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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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道題目直接考查境外營利事業在臺特定業務所得額的推計規定。雖然看似單純的法規記憶題,但許多考生往往會將不同業務的推計比例或適用條文記混,你能果斷且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稅法基本功相當紮實。
境外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推計規定
在計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所得額時,稅法會依據業務性質給予不同的規範。舉例來說,如果是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適用的是《所得稅法》第2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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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影片事業所得額
💡 外國影片事業無分支機構者,以出租收入之 50% 為所得額。
| 比較維度 | 無分支機構(設代理人) | VS | 有分支機構 |
|---|---|---|---|
| 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第 26 條 | — | 所得稅法第 24 條 |
| 所得額計算 | 收入之 50% 推計所得 | — | 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核實 |
| 主要特徵 | 固定比例,不計實際成本 | — | 需備妥帳簿憑證辦理結算 |
💬無分支機構採二分之一推計所得;有分支機構則依一般營所稅核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