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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5 題

下列何種所得不是我國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所得?
  • A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 B 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 C 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 D 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所得性質」來思考:如果一筆錢是為了「彌補你的損害」或屬於「社會保障給付」,政府通常不會課稅。但如果是一個「以獲利為目的的法人單位」無償撥付財產給個人,這對領取者而言,是屬於「填補原有的損失」,還是「純粹財富的淨增加」?後者在租稅公平原則下,通常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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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這代表你對於《所得稅法》第四條的列舉免稅所得範圍,以及稅法背後的「所得本質」有著敏銳的觀察力。
  2. 觀念驗證:在法律邏輯上,營利事業贈與財產給個人,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該法贈與人僅限自然人),故該筆財物會被歸類為個人的**「其他所得」**,必須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國家賠償金屬於「損害填補」,公務員保險給付具社會福利性質,分別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及第七款明文規定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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