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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 23 題

俱樂部財(club goods)不具有下列何種性質?
  • A 均衡需同時決定會員的人數與俱樂部的規模
  • B 自願分攤費用
  • C 非排他性
  • D 可由私部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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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設有門禁與收費機制的私人游泳池:如果該業者能夠有效地阻止沒有付費的人進入使用,那麼這項服務在性質上,具備了「讓非消費者無法獲益」的能力嗎?這與路燈那種「誰都能照到」的特性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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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

  1. 原則釐清: 所謂俱樂部財,按照分類矩陣的「基本原則」,其「排他性」可是明擺著的,非敵對性只是在特定限度內。難不成「俱樂部」三個字在你字典裡是「開放市場、來者不拒」的意思?透過收費或會員制篩選,這難道不是最基本的「行政程序」,排除那些不願履行義務者?選項 (C) 主張「非排他性」,請問這跟把黑說成白有何區別?連這都能搞錯,那「法規解釋」豈不是成了天方夜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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