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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14 題

下列何種情形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契約?①要保人怠於通知時 ②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時 ③要保人違反特約條款時 ④要保人惡意複保險時
  • A 僅①③
  • B 僅②④
  • C 僅①②③
  • D 僅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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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為在成立的當下就因為違反誠信原則,被法律認定為『自始不發生效力』,這與一個『本來有效,但後來因故被撤銷』的契約,在法律程序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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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之法定事由。關於要保人怠於通知之情形,依據保險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因此要保人怠於通知時,保險人確實得據此解除契約。此外,當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或違反特約條款時,依法亦皆屬於保險人得主張解除保險契約之情形。至於要保人若有惡意複保險之情況,其法律效果為保險契約無效,而非賦予保險人解除契約之權,故惡意複保險不屬於得解除契約之情形。綜合上述,要保人怠於通知、違反告知義務以及違反特約條款,皆為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契約之情況,故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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