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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因車禍死亡時,留下配偶乙,以及姊妹丙、丁、戊 3 人,丙依法抛棄繼承,丙育有 1 名子女庚。下列有關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丁、戊、庚各四分之一
  • B 乙、丁、戊各三分之一
  • C 乙二分之一,丁、戊各四分之一
  • D 乙二分之一,丁、戊、庚各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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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釐清本題分配比例前,請先思考兩個法規核心:第一,依據民法第 1140 條關於『代位繼承』之規定,其適用前提是否包含第三順序繼承人之子女(即姪子女或甥子女)?本題中丙拋棄繼承後,其子女庚是否具備繼承權?第二,當配偶與第三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依據民法第 1144 條第 2 款之規定,配偶之法定應繼分比例應為何?剩餘的 $\frac{1}{2}$ 比例應由哪些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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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繼承編的核心概念,你能精準判斷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差異,表現非常優異!

  1. 繼承順位與比例:依《民法》第 1138 條,配偶乙為當然繼承人,姊妹丙、丁、戊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依第 1144 條規定,配偶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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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特留份是什麼?這題如果問特留份的話是怎麼分?
📝 遺產應繼分分配
💡 配偶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之比例與拋棄分配
  • 依民法第1138條,兄弟姊妹屬第三順位繼承人。
  • 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第三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1/2。
  • 代位繼承僅限第一順位,兄弟姊妹拋棄繼承時其子女不得代位。
  • 依民法第1176條,拋棄繼承之應繼分由同順位其他繼承人均分。
🧠 記憶技巧:配偶一半,兄弟分賸餘;拋棄不代位,同輩均分之。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兄弟姊妹之子女(庚)可代位繼承。應注意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僅適用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
繼承順位 代位繼承之要件 拋棄繼承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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