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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有關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信任案於全院委員會審查前,連署之立法委員得撤回連署
  • B 不信任案於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如不足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者,該不信任案視為撤回
  • C 不信任案之表決,由立法委員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 D 立法院處理不信任案之結果,應咨送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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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責任政治」的角度切入,查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關於不信任案處理程序之規定。當立法院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使這項涉及內閣去留、且提案連署門檻需達全體立法委員 $\frac{1}{3}$ 以上之重大憲政權力時,最後的表決機制應如何設計才符合民主問責原則?是採取保障投票意向隱密的「無記名」投票,還是要求向選民與政黨公開表態的「記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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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不信任案是憲政體制運作的重大環節,掌握相關程序能有效穩固基本分。

不信任案表決與程序規範

本題核心在於表決方式的區別。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9條規定,不信任案攸關重大政治責任,為求立委權責相符,必須以記名投票表決,因此選項 (C) 敘述為無記名投票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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