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考試院院長為政治任命
  • B 考試委員之任期為 5 年
  • C 考試院院長由考試委員間相互推選,以票數最高者當選之
  • D 考試院不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關於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的『產生方式』: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此種程序產生的職務在法律特質上應如何歸類?同時,請查閱 2019 年修正後的《考試院組織法》關於『任期』的規定,以及憲法第 87 條對於考試院『法律案提案權』的明確授權,這些規範與選項中的論述是否有出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中央政府體制的核心!這題你能順利答對,代表對憲法架構與最新法律修正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類題目在地方特考中雖然屬於基本觀念題,但其陷阱在於「法規更新」與「條文細節」,稍有不慎就容易掉入舊法的迷思中。

考試院的人事產生與職權

選項 (A) 的判斷完全正確,考試院院長並非經由考試產生的常任文官,而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特任職(政治任命)。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是國考常見的「數字與機關陷阱」:關於任期,依現行《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任期已縮減為 4 年(而非 5 年);而根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憲法第 84 條已停止適用),院長與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並非內部推選。此外,依《憲法》第 87 條,考試院對於所掌事項擁有法律案提出權,這也是區分各院職權的重要考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中央政府組織與職權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