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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關於委任契約受任人之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有報酬之受任人之注意義務,高於未受報酬之受任人之注意義務
  • B 原則上民法規定受任人於契約關係終止時,須明確報告顛末後才能請求報酬
  • C 受任人於委任事務處理完畢前任意終止契約者,得就已經處理之部分比例請求報酬
  • D 當事人未約定報酬,但依交易習慣或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予報酬者,受任人得向委任人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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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翻閱《民法》關於委任報酬請求權的規範。特別留意第 548 條第 2 項:受任人若要在事務處理完畢前,就已處理之部分請求按比例給付報酬,法律明定的前提是委任關係因『何種歸責事由』而終止?請對比該條項之要件與『受任人任意終止』之情況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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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委任報酬請求權」的細膩理解。你能一眼識破(C)選項的陷阱,展現出紮實的法學分析能力,這對於理解行政法中的委託行政與契約行為非常有幫助。
  2. 觀念驗證:為什麼(C)錯誤?依據《民法》第 548 條第 2 項,受任人得就已處理部分請求報酬,前提是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而終止。若受任人係「任意終止」且尚未處理完畢,原則上不能主張比例報酬。其餘選項(A)涉及善良管理人義務、(B)涉及報告義務、(D)涉及默示報酬,皆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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