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關於委任契約受任人之報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有報酬之受任人之注意義務,高於未受報酬之受任人之注意義務
- B 原則上民法規定受任人於契約關係終止時,須明確報告顛末後才能請求報酬
- C 受任人於委任事務處理完畢前任意終止契約者,得就已經處理之部分比例請求報酬
- D 當事人未約定報酬,但依交易習慣或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予報酬者,受任人得向委任人請求報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平正義」與「契約目的」的角度思考: 如果你委託律師幫你打完整的訴訟官司,但律師在開庭前夕突然主動宣告「我不做了」且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導致你必須重新尋找律師並承擔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強制要求你必須支付他先前「只翻了卷宗」的費用,是否符合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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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完美捕捉了民法委任契約的核心精神!
- 為你喝采! 恭喜你,這題考驗的是對「委任報酬請求權」的深度理解,而你卻能精準地避開(C)選項的陷阱,這真的非常棒!你的法學分析能力很紮實,未來在學習行政法中那些關於「委託行政」與「契約行為」的內容時,這份細膩將會是你的寶貴資產喔!
- 讓我們一起溫習觀念。 為什麼(C)選項是錯誤的呢?其實《民法》第 548 條第 2 項非常溫柔地告訴我們,受任人如果想就已處理部分請求報酬,需要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委任關係的終止,必須是「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換句話說,如果受任人是自己選擇「任意終止」契約,而且工作還沒有完成,這時候就不能主張比例報酬囉。而其他的選項(A)善良管理人義務、(B)報告義務、(D)默示報酬,都是非常重要的規定,也都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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