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大學自治之保障範疇?
- A 設立翻轉教育實驗辦公室
- B 以學則規定學生退學之條件
- C 於聘任契約訂定專任教師限期升等條款
- D 對工作表現不佳之人事室主任予以記一大過之懲處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及第 563 號解釋之意旨,思考大學自治(University Autonomy)作為憲法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其核心範疇應聚焦於與「教學、研究、學習」直接相關之學術事項。請進一步辨析:學校內部「一般行政職能人員」的人事獎懲(如人事主任),是否具備學術專業的自主性與不可替代性?這類純粹行政事務的運作,是否屬於保障大學學術發展所不可或缺的核心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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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大學自治受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涵蓋與「教學、研究、學習」直接相關之學術事項(見釋字第 380、462、5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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