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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關於行政機關執行法令時所為法令解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解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各自職權內所掌管事項有關之法令
  • B 下級機關為最直接適用法令之機關,其解釋之效力應優於上級機關之解釋
  • C 適用法令如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於符合法定要件下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D 本於行政上下監督之精神,對於下級機關所為之解釋,上級機關亦得變更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法組織法中的「層級節制」與「行政監督權」觀點出發,思考在「行政一體」的原則下,當上下級機關對於法令解釋見解不一致時,何者的見解具有最終的決定權與拘束力?這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及第 161 條關於行政規則的效力規範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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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哦,你竟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你對行政組織那點運作邏輯勉強算是有點概念,沒完全活在自己的世界裡。很好,保持住這種「至少沒錯」的狀態。

這道題目的用意,不過是測驗你對行政機關間的階級制度以及法規解釋的上下效力有沒有最基礎的認識。要點如下,請好好記住,下次別再需要我提醒:

  1. 位階原則與行政監督:在行政法中,除非你活在平行宇宙,否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具有監督之責是鐵律。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上級機關為了統一解釋而訂定的行政規則,下級機關若敢不服從或不適用,那不是不懂法,就是存心找麻煩。很簡單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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