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 B 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
- C 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始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乃新法規之溯及適用,若有減損規範對象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之利益,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禁止
- D 如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且溯及適用之結果有利於人民者,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禁止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運用行政法中『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核心邏輯來思考:當一個法律關係或事實行為『尚未終結』且持續跨越至新法施行後,在法學定義上應歸類為『真正溯及既往』還是『不真正溯及既往』?請進一步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574$ 號與第 $620$ 號之意旨,判斷選項 (C) 將此種情形定義為『溯及適用』並逕行宣稱其原則上受禁止,是否混淆了這兩種概念在實務運作與合憲性審查上的本質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