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 B 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
- C 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始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乃新法規之溯及適用,若有減損規範對象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之利益,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禁止
- D 如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且溯及適用之結果有利於人民者,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禁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範的是一個持續數十年的契約關係(例如年金或長租),而國家因為社會變遷必須修改法規,若我們堅持「只要關係開始於舊法時期,新法就完全不能碰」,那麼政府還有辦法推行任何制度改革嗎?在這種「事實尚未結束」的情況下,法律的適用應該是一刀切,還是有適度調整的空間?